来源:日期:2025-08-04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张掖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及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缴存范围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职工;军队专业技能岗位文职人员和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港澳台同胞;安置去向在我市范围内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及其他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相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张掖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和新业态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二)军队专业技能岗位文职人员依据《关于军队专业技能岗位文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军后财〔2019〕553号)办理,中心归集科负责做好驻张部队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衔接工作;安置去向在我市范围内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依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六部门关于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安置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62号)办理;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依据《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办理。
(三)灵活就业人员依据《关于进一步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方案》办理。
二、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
(一)单位管理户设立
一个单位宜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单位管理户。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单位管理户设立手续,生成单位登记号。
办理要件:
1.单位设立批文或法人证书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2.单位法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登记表》审核后系统生成;
4.《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清册》审核后系统生成;
5.《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个人)信用承诺书》审核后系统生成。
办理时限:资料齐全,当日办结。
(二)个人账户设立
一个缴存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应设立1个个人账户。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办理要件:
单位通过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填写并提交《住房公积金缴存个人信息登记表》。
办理时限:资料齐全,即时办结。
三、信息变更
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经办人持单位名称变更文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到管理部办理;职工姓名、身份证号发生变更的,可由单位经办人持经办人身份证和职工身份证到管理部办理,也可由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到柜面或线上渠道办理。属于长期封存户变更个人信息的,须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长期封存账户信息修改及提取销户面谈承诺书》。
单位和个人账户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经办人或缴存人员可通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业务大厅、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办理,也可持身份证到管理部办理。
职工姓名、身份证号发生变更的须实行两级审核。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四、缴存
(一)年度缴存核定
管理部每年应对缴存单位及其缴存人员的基础信息、缴存人数、月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核定一次,核定后的月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宜全年(自然年度)保持不变。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含跨管理部转移)在本年度(自然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完成年度缴存核定后,管理部应留存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年度核定表》和《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年度核定表》。
年度缴存基数核定后,确有原因需要修改的,由单位提交加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申请表》和单位缴存基数调整说明,经管理部审核后方可变更。
(二)缴存基数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第二个月当月工资,新调入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首月工资。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应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应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职工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基数和最低缴存基数按市中心每年公布的标准执行。
(三)缴存比例
1.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高于12%且不应低于5%。
2.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宜一致。若因特殊原因不能保持缴存比例一致的,由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后,管理部审批通过后调整比例。
(四)月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包括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分别为职工月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月缴存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应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五)汇缴
1.单位通过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提交《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清册》,经管理部审核后,办理资金划转手续,待资金到账后,管理部应及时将资金匹配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2.已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属财政代扣代缴单位,由管理部会同财政、单位办理汇缴手续;单位代扣代缴的,由单位经办人员办理汇缴手续。
3.推行住房公积金汇缴委托划款业务,管理部与缴存单位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协议》后,每月由市中心业务系统自动划款汇缴。
(六)补缴
补缴范围:
1.单位未按时为新参加工作职工或调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
2.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
3.因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上调需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
4.获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5.单位补缴开户前以往年度住房公积金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由单位提出补缴申请,经审核通过后予以补缴。
6.依法需要补缴的其他情形。
办理要件:
单位从未缴存的,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补缴报告、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的决议和《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清册》。其他情况补缴的,提供单位补缴说明(包括补缴原因、人数、基数、比例、时段、金额)。
办理时限:资料齐全,3个工作日。
五、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并由市中心进行审批。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期满后,单位应将缴存比例恢复到规定标准或补缴缓缴部分住房公积金;期满后仍需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单位应再次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缓缴)申请表;
2.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缓缴)报告;
3.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决议。
办理时限:申请资料齐全的,管理部初审后报市中心审批,审批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六、封存、启封与冻结
单位与职工中断工资关系的,单位应自中断工资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手续。单位与职工恢复工资关系的,单位应为职工办理账户启封手续,并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人民法院因执行案件需要,需查询、冻结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的,管理部应按照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司法查控“协同网办”工作的通知》(甘建金〔2024〕150号)、《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甘高法发〔2022〕3号)执行。
协助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管理部依据“bet3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投注-备用网址住房公积金一体化共享协同平台”分发的人民法院查询业务内容反馈相关查询结果,并留存人民法院提供的协助查询通知书(原件)、两名执行人员的执行公务证或工作证。通过线上反馈查询结果或将查询结果当场交付人民法院执行人员。
协助冻结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除当事人正在以该项住房公积金履行公积金贷款合同还款义务或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联保)责任外,应留存人民法院提供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执行裁定书(原件)、两名执行人员的执行公务证或工作证。协助执行通知书应载明冻结起止时间、冻结额度。首次冻结期限和续冻期限均不超过一年,冻结期限届满后自行解冻。需续行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另行出具协助冻结手续。多个人民法院要求对同一职工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进行冻结的,应按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确定冻结顺位。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冻结自动生效。
七、单位缴存登记注销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零余额单位账户,经管理部核实后予以注销。
八、账户转移
(一)同城转移
1.同管理部转移:职工调入与调出单位在同一管理部缴存的,账户封存后由调出单位经办人员通过网上业务大厅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或由职工凭身份证到管理部办理。
2.跨管理部转移:职工调入与调出单位在不同管理部缴存的,调出单位封存其个人账户后,再由调入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凭身份证到调入单位缴存管理部办理。
(二)异地转移
异地转移:缴存人在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个人账户处于封存状态,且符合转移、销户条件;缴存人在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连续缴存满6个月,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微信小程序申请异地转移接续,经管理部审核,确认无误后,为职工办理异地转出或转入。
职工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的,或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含共同借款)的,在担保责任解除或贷款结清前,其住房公积金不得异地转移。
办理时限:同城转移当日办结,异地转移5个工作日内办结。
九、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管理
(一)缴存条件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制度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收入稳定、信用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张掖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和新业态从业人员,尚未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或原有账户已封存或注销后再次申请开户的,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3.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暂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个人自愿申请缴存的,也可纳入灵活就业人员管理。
(二)个人账户设立
1.管理部应设立灵活就业人员集中管理户,名称为:××管理部集中管理户××行,并在集中管理户下为灵活就业人员开设个人账户,实行集中管理。
2.灵活就业人员开户时线上填写个人信息,生成《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个人信息登记表》,并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委托缴存、还贷划扣协议》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个人)信用承诺书》。
办理要件:本人身份证、银行借记卡。
办理时限:申请资料齐全的,审核通过后即时办理;审核未通过的,应一次性告知原因。
(三)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
灵活就业人员月缴存基数不得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在中心每年公布的上下限标准内确定。
(四)缴存方式
灵活就业人员可按月缴存或按季、按年预缴。按月缴存的,自与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委托收款协议》之月起,实行委托银行按月代扣代缴,月缴存资金于每月15日(节假日顺延)从约定托收账户内足额划扣。按季、按年预缴的,缴至当月时可自主选择预缴。
(五)其他规定
灵活就业人员停缴后,经催缴仍不续缴的,管理部封存其账户;封存后申请续缴的,须补缴断缴部分,连续缴存时间自续缴之日起计算。
十、异地贷款专户设立
管理部应设立异地贷款专户,名称为××异地贷款专户(如:市直异地贷款专户),异地贷款人员开设个人账户需填写《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登记表》,个人账户状态应为“封存”。
十一、开具缴存证明
(一)单位缴存证明:《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由单位经办人员凭身份证到管理部办理。
(二)职工缴存证明、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根据住房公积金个人证明事项“亮码可办”职工需申请缴存证明的,登录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平台,实时在线开具《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由管理部负责后台自动查验。
十二、结息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利率计息,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年度结息工作由网络信息管理科、计划财务科负责,管理部配合完成。
十三、记账、对账、错账调整
为使资金及时到账、及时发现单位和职工缴存账户的异常情况,确保账证相符、账实相符、日清日结,管理部应及时进行资金匹配。当发生错账业务时,责任方提供书面说明,经管理部核实后进行错账调整。
十四、办理流程
(一)管理部对归集业务进行受理、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并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原因并退回申请资料。
(二)推行缴存业务线上办理。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本人可通过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线上渠道办理缴存业务。线上提交的要件资料,能够通过相关渠道核验的,管理部可直接打印核验结果并签字留存,无法通过相关渠道核验的,单位或个人需持相关要件资料到柜面核实。
(三)管理部应通过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对要件资料及业务凭证打印归档。
十五、信息查询主要渠道
(一)12329服务热线;
(二)甘肃省政务服务网、“甘快办”微信小程序;
(三)张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微信城市服务;
(四)张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业务大厅;
(五)支付宝城市服务;
(六)管理部柜台。
十六、档案管理
归集档案由管理部按业务类型分类管理(附: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归档清单)。
(一)归集业务办理完毕后,应及时将所有资料和凭证移交档案管理员并做好移交签字手续。
(二)档案管理员要严格按照《档案法》及《张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管理、保存和使用档案。
(三)电子档案管理按照《张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类电子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十七、违规处理
(一)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后,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行政执法案件按照《张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手册》办理。
(二)对违反本规程办理归集业务的工作人员,按照《张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十八、附则
(一)本规程由张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二)本规程自2025年8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