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日期:2025-12-10
为了加强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保养和监督管理,确保灭火救灾用水,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消防救援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甘肃省消防条例》《甘肃省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张掖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欢迎各有关单位、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5年12月2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一、邮寄地址: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发展大道中央商务广场东侧张掖市司法局政府法律事务科王琳收,邮政编码:734000。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反馈”字样;
二、电子邮件:zysflf@163.com;
三、联系电话:0936—5992767。
附:张掖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送审稿)
?????????????????????????????????????????????????????????????张掖市司法局
????????????????????????????????????????????????????????????2025年12月10日
张掖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保养和监督管理,确保灭火救灾用水,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甘肃省消防条例》和《甘肃省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市政道路配建的与市政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等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市政消火栓管理工作机制,研究解决市政消火栓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做好市政消火栓管理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引导村(居)民自觉遵守市政消火栓的管理要求。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划将市政消火栓建设纳入年度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统筹实施,督促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市政道路时按照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同步建设市政消火栓,并及时将市政消火栓设置分布、数量、地点、规格、编号等情况书面告知供水单位(企业)和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救援机构是市政消火栓的使用主体,负责对市政消火栓进行抽查、测试等工作,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部件缺失、水压水量不足等问题,及时通知维护管理单位维修并抄告所在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市政消火栓的维护向相关部门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市政道路的地下附属管线建设规划审批中,应当落实市政消火栓的相关内容。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市政消火栓建设工作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在办理项目审批手续时严格审查项目可行性报告,明确市政消火栓建设要求。在市政道路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时,应当审查市政消火栓相关情况,将市政消火栓建设经费纳入市政道路建设概算。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城市供水单位(企业)做好市政消火栓的供水和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市政消火栓维护保养落实。
城市供水单位(企业)要做好市政消火栓的供水和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和维护保养落实。
应急管理、市场监督、水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消火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市政消火栓应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城市市政消火栓的布局、定点及安装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和公共供水管道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包括市政消火栓规划设计方案。在原有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新设市政消火栓,应征询消防救援机构的意见。
已建城市道路未设置市政消火栓或者设置的市政消火栓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补建或者技术改造。
第六条市政消火栓采用地下室消火栓,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地上式消火栓或者消防水鹤的,应当做好防冻措施。
鼓励在商业密集区、古建筑保护群、消防车无法通行的区域和建筑耐火等级低、火灾危险性大的区域,高于国家标准建设消火栓。
市政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市政消火栓建成后,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验收。验收合格后,交由城市供水单位(企业)统一管理。
因道路改建、扩建或者旧城改造等原因确需拆除、迁移市政消火栓或者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有关审批部门在批准该项目时应当书面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因工程建设等原因损坏或者拆除市政消火栓,其修复费用由损坏、拆除单位承担。
第七条市政消火栓的安装、维修费用列入市、县区财政预算,在城市建设资金中列支。
市政消火栓的灭火用水计入供水企业产销差率。
第八条市政消火栓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市政、绿化、环卫等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的,应当取得城市供水单位(企业)的临时使用证明,并按照临时使用证明规定的时间、地点,在指定的装有水表的市政消火栓上取水,并按实际用量交纳水费。
第九条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缺失或者无法正常使用的,及时通知城市供水单位(企业)维修或者补装,并抄告相关主管部门;发现市政消火栓建设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按照规定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保护市政消火栓完好的义务。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跑涌水时,应及时报告城市供水单位(企业)维修。对破坏、损害市政消火栓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城市供水单位(企业)按照国家标准和管理规定做好下列工作:
(一)每年不少于两次定期检查和保养,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应当进行专门检查,确保市政消火栓完好有效;
(二)向社会公布故障报修电话;
(三)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缺失或者无法正常使用的,及时组织开展维修或者补装;
(四)建立包含供水管网分布、管径、水压、流量等基本信息在内的市政消火栓技术资料和市政消火栓检查、维修、保养等台账;
(五)建立与辖区消防救援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具备条件的可以将市政消火栓相关信息实时共享给辖区消防救援机构;
(六)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相关部门在划定道路两侧停车位时,应当避开市政消火栓。对在市政消火栓旁边违规停放的机动车,影响市政消火栓正常使用的,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禁止下列危害市政消火栓的行为:
(一)擅自开启市政消火栓;
(二)埋压、圈占市政消火栓;
(三)损坏、盗窃市政消火栓及其附属设施;
(四)在市政消火栓周围堆放物料或修建妨碍灭火取水的建(构)筑物;
(五)妨碍灭火取水或损害市政消火栓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严禁埋压、圈占市政消火栓,或者在市政消火栓周围堆放物料、修建建(构)筑物。妨碍灭火取水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由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损毁、盗窃市政消火栓,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履行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管理职责,导致灭火救援不力、造成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对无市政供水管网的农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水源建设,具备集中给水管网条件的,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消火栓。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