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省属驻张各单位:
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医保局、市残联《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5日?
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
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若干措施
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医保局?市残联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23〕92号)精神,进一步织密兜牢基本民生保障网,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全面开展低收入人口排查认定
(一)认定范围。低收入人口是指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状况和实际生活状况符合低收入认定标准的城乡居民。低收入人口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以及其他困难人员。
(二)认定标准。具体认定中,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张掖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的标准认定;特困人员,按照《张掖市特困人员认定实施办法》的标准认定;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照《甘肃省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工作指南》的标准认定;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按照《张掖市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帮扶实施办法》的标准认定;其他困难人员由各县区政府按照相关规定确定。
(三)认定方式。低收入人口认定以县区为单位,通过自主申报、入户走访、基层上报、信息共享和数据比对等方式,对辖区内困难群众进行摸底排查,重点摸排脱贫户、近年来申请低保审核确认未通过和动态管理退出的低保对象、残疾人家庭、无劳动力或弱劳动力家庭、有重病患者或慢性病人的家庭、遇到急难事项或者意外事故的家庭等。现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不再重复排查认定,直接纳入我市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范围。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应当自认定之日起进行年度复核和定期核查,视家庭困难状况变化情况予以动态调整。
二、建立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机制
(四)完善动态监测平台。各级民政部门要逐步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形成覆盖全市、统筹城乡、分层分级、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定期更新的动态监测机制。各县区要采取“大数据+铁脚板”等多种方式,全面开展低收入人口的排查认定,将审核确认的低收入人口等信息,及时录入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做到应录尽录,建立完善低收入人口数据库。重点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以及其他低收入人口开展动态监测。
(五)创新动态监测方法。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可采取日常走访、随机调查、信息比对等方法,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报告并录入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各县区要建立主动发现机制,组织乡镇(街道)干部、村(社区)干部、网格员等定期不定期对困难群众开展入户走访,及时掌握家庭状况变化情况;医保、教育、人社、公安、残联等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和数据比对,构建多维度、全方位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体系。
(六)健全预警处置机制。对已经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低收入人口,重点监测现行救助政策是否依法落实到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方面的生活困难;对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低收入人口,重点监测其家庭状况变化情况,民政部门要针对重病、残疾、就学、失业等情况,通过数据交叉比对、关联分析和综合评估,筛查存在风险的低收入人口;密切关注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低收入人口,特别是低保边缘群体、支出型困难群体、重病重残人员,按照预警级别和入户时限,由乡镇(街道)组织工作人员上门核查情况,告知其相关社会救助政策;如有需要,可协助其提出社会救助申请。民政部门要根据低收入人口的困难类型和救助需求,将相关信息分类推送至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据职责提供专项社会救助或帮扶,形成救助帮扶合力;发现救助情形特殊的,可适时启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研究解决;发现低收入人口可能不再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核实后依法终止相应救助。
三、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
(七)夯实基本生活救助。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低收入人口,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等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给予相应的基本生活救助。
(八)完善专项社会救助。
医疗救助(含疾病应急救助):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标准落实分类资助。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按规定给予分类救助。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口出现急危重伤病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教育救助:对低收入人口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在园幼儿、在校学生,按照规定采取发放助学金、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发放助学贷款、减免相关费用、给予生活补助等方式实施救助。
住房救助: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优先给予住房救助。通过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优先给予住房救助。
就业救助:对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按规定提供就业救助。对有创业意愿的低收入人口按规定落实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量身定制个性化援助方案,确保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清零”。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在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
受灾人员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的低收入人口,在应急期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中给予重点救助。同时,加强社会救助与其他救助政策有效衔接,推动形成救助合力。
(九)加强急难社会救助。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人口,依法及时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可采取直接受理、“一事一议”、“先行救助”等方式,提高救助的时效性。全面落实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强化救助资金规范使用管理,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及时化解困难群众遭遇的各类急难愁盼问题。
(十)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深入推进“资金+物资+服务”救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低收入人口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切实改善和提升其居住环境、个人卫生等基本生活条件。积极推进“阳光家园计划”和城镇重度残疾人日间照料服务项目。
(十一)做好其他救助帮扶。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口,可根据当地救助政策给予取暖救助、殡葬费用减免等。有条件的县区可将困难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和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等帮扶措施延伸至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
四、多举措推动惠民政策落地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建立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县区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要统筹做好低收入人口认定、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相关工作。乡镇(街道)负责申请受理、信息录入、入户调查、审核核对、公开公示、政策宣传、档案管理等具体工作。
(十三)强化部门协同。民政部门要统筹低收入人口认定、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工作,并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临时救助等相关工作;乡村振兴部门要做好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相关工作,逐步实现防止返贫监测范围和低收入人口认定标准有效衔接;财政部门要将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各地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合理安排相应社会救助资金,保障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工作持续开展;教育、人社、住建、卫生健康、应急、医保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相关专项社会救助;残联要组织协同做好残疾人救助帮扶相关工作。相关部门实施救助帮扶后,要及时向民政部门反馈救助帮扶信息,完善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共同做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工作。
(十四)减轻基层负担。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作和政策衔接,用好信息化手段,避免重复填表报数采集信息,防止层层加码。乡镇(街道)负责指导各行政村(社区)组织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网格员等基层力量对辖区内困难群众进行走访筛查。对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民政部门不再重复排查,做到对象互认、数据互通。
(十五)加强宣传培训。市、县两级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和各类信息公开栏等载体,向社会广泛宣传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等政策,传达党对困难群众的关心和关怀;要加强对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政策培训,提升基层人员经办能力,提高救助时效。
(十六)加强监督考核。各县区要将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工作成效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考核范围。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举报监督电话等相关事项。要加强社会救助领域信用管理,确保社会救助家庭如实申报,加大对骗取救助资金、物资或服务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依规追回非法获取的物资、救助金并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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